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作;现将《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3、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3、4、5地块
占地面积:223929.49m2
地理位置:宿州市埇桥区
土地使用权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埇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
未来规划:将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3、4用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将地块5用地性质变更为教育用地
调查单位:安徽子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本次涉及农用地变更的地块总计3宗,总占地面积223929.49m2,分别为:①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3(占地面积181081.35m2)、②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4(占地面积15134.76m2)、③宿州市埇桥区2022年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5(占地面积27713.38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函[2021〕329号)等要求,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埇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徽子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埇桥区3宗用途变更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司于2022年12月开展埇桥区3宗用途变更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的方法和过程完全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导则》(HJ25.1-2019)的要求开展,并始终坚持“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确保调查结论的全面客观、真实正确。
通过对3宗地块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本次调查的3宗地块用地性质为均为农用地,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本次调查的3宗地块,历史上基本作为农田使用,未进行任何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潜在污染源,周边区域对其影响较小。
通过手持XRF、手持PID对该地块进行了污染快速检测,快速检测共选取72个点位进行检测。经测定,该地块土壤砷、镉、铜、铅、汞、镍等重金属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总铬满足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手持PID检测未发现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异常。
调查结论为:经地块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
四、 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看法
请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转给我们,同时请附上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沟通和回复。
五、 联系方式
单位: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埇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丁主任
邮箱:18155787701